City of Refuge
W5 2011-10-14 (民35)
經文: 民數記 35:25-30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歸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。但誤殺人的,無論什麼時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,將他殺了,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。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裡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後,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。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,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。無論誰故殺人,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,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。
默想: 這段經文讓我們看見,十戒中的第六戒:不可殺人 (出20:13) 在實際執行上,必須要從殺人者的動機加以區分,是謀殺或誤殺。謀殺者唯一死刑,不得收贖價。誤殺者則須要處有期徒刑,被限制居住與行動自由,在逃城之中,一直到現任大祭司死亡為止。至於是謀殺或誤殺的判斷,則須要經過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審判程序公義 (procedural justice) 才能定案。逃城是保護,也是約束。求主幫助我,願意常常隱藏自己在主耶穌基督裡面。
題目: 9-29節記載設立「逃城」,你有何看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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